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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胡元輝:被上銬的新聞自由

被上銬的新聞自由


 
 
作者: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一個國家是否擁有高度新聞自由?其證明往往不在平常時刻,而是特殊狀態下的採訪權。三位採訪反黑箱課綱抗爭活動的記者,遭到警方禁制自由、檢方諭令萬元交保與教育部提告的種種處境,深刻印證台灣的新聞自由不僅沒有高度可言,更面臨政府執法人員民主素養稀薄的高度威脅。

高中課綱調整引發劇烈抗議是重大新聞事件,更是關乎我國教育內涵的重要政策爭議,記者採訪抗議事件的爭點與過程,乃媒體滿足公眾知情權,並履行第四權功能的應有表現。特別是重大抗議事件的現場,新聞採訪權的實施不僅是資訊傳達的必要條件,尚存在監督政府執法的重要功能,此為媒體第四權的要義,亦為第四權是否真正存在的重要表徵。

當然,新聞採訪權並不能無限上綱,譬如一般狀況下,記者不能在採訪時對必要的執法作為造成明顯阻礙,更不能進行非法破壞行動等。但三名採訪反黑箱課綱行動的記者不但已向警方表明身分,而且無任何事實足以認定進行上述所列舉措,警方卻嚴厲壓制記者採訪行為,如不能用手機,不能發稿,不能自由行動;檢方則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裁定萬元交保,直到被記者拒絕方改成限制住居;教育部更堅持提告,強調要先釐清是否有採訪需要方才撤告。這不是將新聞自由上銬,甚麼才是對新聞自由的傷害。

且舉美國最近發生的案例,供大家比對與思考。去年8月9日,美國密蘇里州弗格遜鎮(Ferguson)一名18歲黑人青年布朗被警方開槍射殺,遭質疑為濫用職權,引發地方上嚴重的示威衝突。警方在處理抗議事件的過程中不僅逮捕近百名民眾,還包括至少10名記者。

逮捕記者的作法立即引發美聯社與數十個媒體組織的具函抗議,但警方的說法卻是他們很難在抗議現場分別誰是記者,誰不是記者。此說不僅無法被新聞工作者接受,美國總統歐巴馬更在8月18日公開表示,警方不應對和平合法示威者使用過分武力,也不能欺凌逮捕記者。就在今年3月4日,美國司法部正式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弗格森警察局有種族偏見之後,四名在去年抗議現場被捕的記者,於3月30日正式向負責維安的聖路易市警察局及20名警官提出告訴。

四名記者控告警方侵害記者公民權,違法拘留他們,「意圖阻礙、威嚇、制止、打擊原告(記者)履行憲法所保障的對警方行為所進行的言論表達、新聞採集與記錄。」四名提告的記者不僅包含三名德國記者,其中還有獨立記者。他們雖然在抗議現場向警察秀出媒體證件,或者在脖子上掛有採訪證,並手拿攝影機,但都遭到警方粗暴對待,包括橡皮子彈的攻擊。值得注意的是,訴狀中明言:警方作為已阻礙記者「監督警方對參與抗議行動的公民所採取的行動」。
  
其實,美國政府對2011年占領華爾街運動的執法作為就已引起廣泛議論,包括哈佛大學、紐約大學等七所大學的法學院就曾偕同民間團體發表調查報告,對政府對待抗議者與記者採訪權的作為提出嚴厲批評。在記者採訪權部分,該報告特別指出,記者採訪抗議活動不受國家不當干預,乃國際法所保障。而且擁有此一權力者不只包括媒體發證的記者,尚包括無證記者、部落客、線上直播客(livestreamer),以及其他型態的出版者,因為正如美國國會一份人權報告所指出,媒體是「公眾的眼睛與耳朵,協助確保警察能夠對他們所服務的人民有所問責。」

記者在抗爭現場的採訪權如何不影響警方必要的執法作為當然還有可以討論的空間,有賴相關單位進一步協商。但新聞自由不被尊重,所傷害者何止是新聞業,更是對民主政治的羞辱。反黑箱課綱抗爭事件中被銬者又何止是記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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