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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蔡珠兒:移民署、戶政所以及台、港、英各駐外單位處等單位之官療;茲驗證本驗證之驗證仍須驗證


【一張良民證】
這張良民證,很快又飛回去了,在英國和香港之間僕僕風塵,搭DHL來回了兩趟,每趟得到ㄧ個章。
規定很嚴格,文件要先經過英國外交部驗證蓋章,臺灣駐英國的代表處才會驗證蓋章。這些都可以郵寄辦理,花點快遞費,耐心等候幾星期就是了。
英國外交部很快就辦了,問題是臺灣這邊,卡在申請的付費方法。ㄧ二十英鎊,當然付得起,可是臺灣駐英國代表處很挑剔,只收臺灣銀行、第一銀行、上海商銀等三家銀行倫敦分行的英鎊支票。這又傻眼了,趕快找朋友打聽,有沒有碰巧在英國有這些銀行戶口的台商?或者先在香港的臺灣銀行開個戶口,以便申請英鎊支票?
不行,兩條路都不通。想找個倫敦的朋友幫忙,去代表處交現金,也不可以,除非有經過公證的文件,證明那朋友和老汪的關係。天呀,朋友關係要怎麼證明〈超友誼倒是可以〉?又要找誰來證明啊?
這樣又拖了一星期,每天下午給倫敦打電話,千求萬託,駐英代表處總算通融了,說可以寄匯豐銀行的支票,但不保證會收。
把良民證和支票寄過去,七上八下坐立不安,又等了一星期,終於,今天上午快遞按鈴,雨中遞來一個濕軟的文件,裏面是那張歷盡波折的良民證,簽著一個字跡難看的簽名。花了兩個多月,數百鎊的郵費,擔憂焦急,氣苦難言,終於拿到了,老汪回台灣不必做黑戶口了。


【茲驗證本驗證之驗證仍須驗證】
驗證是需要的,維基大神說,驗證(authentication),是指通過一定手段,完成身份真偽的確認。放眼四海,此事自古有之,authentication來自古希臘文,七八千年前,兩河流域的蘇美人和亞述人,已有各種認證印章。
然而這兩三個月來,和移民署、戶政所以及台、港、英各駐外單位打交道,我發現,在長期演化,力求自保卸責的官僚系統裡,驗證已成為純粹的手段,只是一種軀殼形式,與確認真偽的本意無關。換句話說,只要你能弄到那個簽名那個章,真或假,並不重要。
例如健檢,老汪申請依親的居留簽證,要做外籍人士的健康檢查,我們下載了指定表格,乖乖去香港的醫院抽血驗肺,拿到健康證明,可是送件時卻說不合格,要有律師行簽名認證。拿去給我們的律師簽名後,再跑一趟,又碰壁,說本地律師樓不行,要經過國際律師樓的公證後,再交給香港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喂,大佬,驗身是為了證明健康,幹嘛找律師公證啊?發個信、打個電話給那家發證明的香港醫院,確認這健檢文件是真是假,駐外單位熟悉當地,不就該負責這樣的事?
去國際律師行公證,要約時間,昂貴又費時。只好再跑一趟台北,去官方指定的醫院做體檢,再抽血再驗肺,然後等親友把報告快遞到香港。這個辛苦波折的驗證,名符其實,真是血汗得來的。
驗證之無理,之荒謬,更見諸官方聲明,請看看前兩天那張良民證,駐英國台北代表處驗證後,特別用中文,大剌剌毫無愧色,在下方寫了這個附註:
「僅證明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看英文更清楚,這個驗證,只是證明英國外交部那個叫西胡(S. Sidhu)的官員簽名屬實,至於文件在說什麼證明什麼,我們可不管,先說了喲,將來出了問題別來找我。
叫我們去找公證簽名,也是這道理,驗證不在認定事實真偽,只在證明證明者的簽名真偽,總之是鬼打鬼,小狗咬尾巴,極其反智的套套邏輯(taut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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