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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蘋論:(加薪四法之一)兩頭落空

蘋論:兩頭落空

立法院會在五一勞動節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之一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公司分紅與員工共享利潤,做為勞動節送給勞工的大禮。可是,引起勞資雙方的抗議,兩面不討好。


修正案規定,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做為員工酬勞,並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乍看十分美好,但不滿意此修正案的大有人在,綜合來看,理由如下:1、公司須在章程中明訂一定比率的獲利做為員工酬勞,但沒有規定提撥下限。2、沒有訂定罰則,等於老虎沒長牙,公司若拒絕分紅,或透過帳面操作,發一塊錢也是發,誰都無可奈何。3、規定公司若有虧累可以不發放,給公司操作做帳虧損即可免發的空間。4、資方認為此法介入公司章程,等同管制公司營運自由,且有政府過度干預自由市場機制的質疑。5、修法沒有明訂分配比率,發5毛錢也可敷衍過關。6、台灣的企業財務狀況不透明,有沒有盈餘都是老闆說了算,沒有監督機制,到頭來空歡喜一場。 

干預企業營運自由

工商界對此修正案頗不滿意,除了認為干預企業營運自由外,直指修法是國民黨騙選票的行為。工商協進會指出,上市上櫃公司早已這麼做了,現在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也須納入,影響中小企業的資方積極性。此外,資方與勞方的立場與盈餘認知本來就不同,硬性規定有利勞方的立場,將打擊投資意願,並造成勞資對立。
《勞基法》第29條修正草案規定盈餘分配方式要先和勞工討論,但勞資立場相異,一個企業可能好幾個公會,如何討論很複雜;此外,盈餘分配方式原來是董事會的職權,修法等於干涉董事會的職權。
修法分紅本是好意,是解決貧富差距過大、勞工薪資太少的良方;但陷於修法過嚴則斲喪資方的投資意願及公司治理的自主性;修法過鬆又沒有效力的兩難,以至於兩面不討好。 

爭取選票招反效果

這是馬政府多次的修(立)法困境,既想討好一方,爭取選票,又想做點政績出來,爭取聲望,結果兩頭不靠岸,以雙輸告終。軍公教年金改革和募兵制就是明顯的例子。
何以致此?問題關鍵在哪裡?是馬和國民黨立委剩下任期內應檢討改進之處,更是蔡英文和民進黨要趕快深入了解,做為執政後避免落入空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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