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2016年底前,管線所有人公司總部需設在高雄:《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通過 中油總部限明年底前遷至高雄
杜兆倫 2015年05月

高雄市為避免去年氣爆慘案重現,規定管線所有人在明年底前,需將公司總部設在高雄。圖為去年高雄氣爆後,高雄市長陳菊到市立殯儀館罹難者靈堂場弔念。(資料照,余志偉攝)
去年高雄氣爆發生後,高雄市政府為加強管線工安,起草《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今(21)日市議會三讀通過,規定既有管線所有人在明年底前,需將公司總部設在高雄,否則不得使用管線。
高雄市府為此條例和中央槓上,國民黨議員也持反對態度,不過今天市議會依然在民進黨議員發動甲級動員下,以36票贊成通過,依照條例規定,2016年底前,管線所有人公司總部需設在高雄,並提交年度管線維運計畫及繳納管線監理檢查費。
條例中也規範,公告施行前曾發重大工安事故的管線,不得繼續使用,這項規範被稱為「李長榮條款」。因此,去年發生爆炸的李長榮化工3條管線不能再使用。
經發局表示,高雄使用中的工業管線有86條,分屬13家公司,除李長榮化工、國喬及台塑等,其餘包括中油等10家公司,總公司都未設立在高雄,條例通過後至遲明年底總部必須遷移到高雄,否則既有工業管線將無法繼續使用。
經發局粗估,若所有公司總部遷移至高雄,一年可望增加高雄稅收約25億元,管線監理檢查費收入約5千萬。

沒有留言:

網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