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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醫糾法仍有許多漏洞,像忘了人性的「貪婪」..... (江博暉)

看到醫糾法即將送立法三讀之際,我認為醫糾法仍有許多漏洞,像是病方取得補償金後還能提告,這種規範是忘了人性的「貪婪」,其結果是反而會增加醫糾案件數。
個人在行醫三十年來碰過三件醫糾案,回想起來都與人性的「貪婪」有關。
第一件為在高醫服務時,有位病人血尿就診,安排膀胱鏡檢查,總醫師檢查時因血尿嚴重,膀胱鏡視野不清,建議住院但病人沒再出現。三年後來提告,原因為,三年前膀胱鏡檢查後,至另一家醫院診斷出膀胱癌,接受膀胱切除,在腹表做了迴腸導管造屢,由於位置不好常要更換造屢袋,花費不少。提告理由為未能早期診斷,害他膀胱切除,要求賠償。當時在衛生局開協調會,這時參加的醫院代表及醫師就如同當砲灰一樣,不斷被病人及其親朋羞辱,是不是沒給紅包呀?等話都出口了。後來知道事情已過三年,超過法定追訴期,才態度180度轉變,坦言股票輸錢,沒錢了,並下跪哭求給錢。
第二件為整形科醫師接受切片病理錯置案,也是先在區辦公室開協調會,該整形醫師(以下稱C君)居然說沒為他作肛診,違反醫療程序。在醫師誓言中提及: 「我必盡力維護醫界名譽及高尚傳統;我視同事為我的兄弟」,因為C君在別的醫院已接受過PSA及肛診檢查,被建議作攝護腺切片,經人介紹來找我作切片。本於同事兄弟之情,禮遇未讓其掛門診看診,直接約時間作切片。居然也成為被提告之理由。更可惡的是,居然告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而且只告切片醫師及病理科判讀醫師,中間處理的技術員均不告,明顯就是將醫師當肥羊。切片醫師與最後病理判讀醫師與檢体錯置何關? 並在開庭前說這是訴訟手法,也就是刑事綁民事,萬一勝訴可省訴訟費,且檢察官可幫他查出誰弄錯檢体。當你的同行且將他視為你的兄弟,都會如此對待你,更何況一般民眾!
第三件為在某醫學中心切片診斷為膀胱癌來就診,而門診膀胱鏡檢查確實發現有一腫瘤位在左輸尿管開口,由於位置特殊,以切除鏡切除恐傷到輸尿管造成左腎受損。部份切除又怕轉移或局部再發。因此建議作攝護腺保留膀胱切除,並以迴腸作代用膀胱,手術順利成功,病人也不用腹部貼尿袋,解尿可順利由尿道解出,性功能也不受損。惟病理報告是組織變異化生。手術後半年,因恢復情況良好,告知可不用頻繁追蹤後,就提告說術前並未提供上一家醫院的病理資料,且醫師也未告知要切除膀胱。試想一個那麼大的手術,費時要6-7小時,死亡率5%,健保點數才20000多點,動用至少6人以上的醫護人員,算下來每人工作營收還不如越南妹每小時600元的按摩費(600X6X6=21600)。這麼不划算的大手術,還會想為病患開,除了救人的熱誠及成就感外,還有什麼其他動機? 但這種動機也會受人性的貪婪所摧毀。當然病歷上清楚記載他家醫院病理報告(電子病歷無從修改),手術同意書上登記膀胱全切除也有病人簽名。這案例也是我一直對學生提醒,書寫病歷有時覺得煩,但該寫的一定要記載。法律人的思考邏輯是與醫師不同的。醫師對不同的病人有不一樣的思考方向,會變通的。假如病歷未記載,在法律人只講究証據下,豈不又犯下業務過失傷害遭刑事判刑?
以上舉出我這三十年碰到的醫糾,慶幸的是均非個人醫術因素,雖全身而退,但也遍體鱗傷。換來的是,讓我看懂人性。醫糾法如不將人性貧婪列入考慮,最終將只是勞民傷財而已。很多事政府的介入並不見的是好事,而且忽略了民間保險制度的效率及功能。大家由汽車第三責任險的推行,就可清楚了。以前車禍只見在馬路上吵成一團,現在只見交通警察測量筆錄後就各自開走,也很少見到吵架。為什麼? 因為保險公司會善後。如你百分之百錯誤,你的保險公司會理賠對方,當然你明年保費可能會被要求增加,以示警惕。你沒錯,當然由對方保險公司負責。當然也有可能雙方都有錯,就由交通法庭裁決,保險公司再按比例賠償。美國的醫療糾紛也大致如此處理。而台灣由於醫療糾紛多且都獅子大開口,保險公司不敢承辦,如何將醫療院所營收之一定比例,加上菸,酒,檳榔稅,人民強制交第三責任醫糾險(一定收入以下的百姓,由前述經費補貼)來補貼理賠金。在有利可圖下,保險公司的效率就可顯現,並解決此難題了,也可讓醫師專心看病,不用出庭受年輕檢察官咬文嚼字,奇怪思考邏輯的調查(一件用膝蓋想就知道問題在那的檢體錯置,居然費時八年,才定讞泌尿科技術員無罪)。
醫病關係的合諧是全民之福,政府的手不用伸進去太多,食品葯品的管理都作不好了還想管醫糾? 很多事情的解決要靠政治,在以府無能,民代失職(居然產婦胎死腹中也可開記者會攻擊醫師)下,醫界也該自立自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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