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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日 星期三

李茂生: 毒品法院(庭)制度 Drug courts;「監獄用最低廉的價格豢養『人渣』,剩下的台灣人就是最美麗的風景。」

對於傻傻分不清販毒與吸毒間差別的人,就其發言,我根本無欲予以回應。不過,對於顧的提案,還是需要說些話。
將吸毒這類無被害人的行為(如果有他案,另當別論)本來就應該除罪化,不過這會引起社會騷動,所以必須採取漸進的方式為之。顧的基於監所戒毒無效,進而推演到同屬法務部轄下的勒戒所的戒毒無效論。為了截堵吸毒者進入法務系統的管道,顧的用醫療前置的手法,嘗試將純吸毒者留在一般的醫療體制內,以達實質上除罪化的效果。
然而,從前世紀70年代去病院化的運動來看,沒人可以保證醫療系統不會變成拘禁場所。況且,毒癮的問題與其說是生理與心理的個體問題,倒不如說是人際關係、社會關係的問題,而這並不是傳統醫療所能承擔。
其實最好的手法應該是成立前世紀70年代起就已經被嘗試,如今仍不斷進化的毒品法院(庭)制度,試著透過獨特的司法力量,集結相關力量,以吸毒者以及與其具有親密關係的人士為核心主體,進行徹底的協助性改造(包含個體與社會關係)。可惜的是,臺灣應該還沒有進化到這般境界,我猜連顧的提案都會被否決。
聽過我的課的人應該會知道,1997年的少事法,其實就是毒品法院概念的翻版,而同心圓理論與圓桌式審理,至今已經被空洞化。


高世軒 老師,我真心覺得看到美國的 drug court 的樣子,台灣搬過來劣質化的過程,會把 drug court 最重要的 drug court team 搞成跟監所假審會的運作差不多,縱使司法院更有錢也一樣。能不能把少事庭的成功(?)經驗移過來我深感懷疑。
李茂生 我20年前移植過了。最終的結論是失敗。臺灣社會沒有能量執行這種的政策。臺灣人穿太多的成衣了。



Drug courts are problem-solving courts that operate under a specialized model in which the judiciary, prosecution, defense bar, probation, law enforcement, mental health, social service, and treatment communities work together to help non-violent offenders find restoration in recovery and become productive citizens.

Drug court -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rug_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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