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歷史】歷時23年,不當黨產條例終於通過!
1992年:時任立委的謝長廷,提出「人民團體法」終結特權經營的黨營事業。
2001年:監委黃煌雄完成黨產調查報告,行政院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向國民黨要求歸還,但國民黨只歸還一小部分。
2002年:行政院正式提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但國民黨不顧國家債信、不惜讓國庫跳票也要捍衛其不當取得的黨產。
到2016年前,黨產條例在立法院總共被國民黨杯葛高達306次,連交付委員會討論的機會都沒有。
而23年後的2016年7月25日,民進黨終於在取得國會過半的優勢下,完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立法院長蘇嘉全於晚間8點26分敲下議事槌,宣布三讀通過,完成歷史性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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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截至今天晚間7時31分,此法案已進行到第31條,同時繼續挑燈夜戰,預料若無意外將三讀通過。民進黨團對於即將通過的黨團版,其中幾個關鍵問題,包括「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推定為不當的財產範圍」、「追討黨產」、「防止脫產」等,均提出說明,「讓您秒懂」這個歷史性法案。
以下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關鍵問題:
1.追討對象: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4)
1.1為何只針對1987年前成立的政黨?是不是針對國民黨立法?
因為只有在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下,政黨才有能力不當取得國家或人民的財產。在黨產條例定義下,威權時期成立的政黨都在清查範圍內,總共有10個,其中包括中國國民黨,也包括民主進步黨。
目前在內政部登記有案的政黨高達302個,但在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以後,國家法治已經正常化,政黨比較沒有辦法再用黨國不分的手法取得財產,所以特別立法時,沒有必要將民主時代的無辜政黨納入清查跟處理的範圍,也可節省政府調查的人力物力。
1.2什麼是附隨組織?為什麼除了國民黨之外還要處理其他組織?
國民黨除了本身擁有龐大的黨產,還成立了許多的「附隨組織」,例如民眾服務社、救國團、婦聯會、中影、中廣、中投等黨營事業。這些附隨組織,也都因為威權時期國庫通黨庫的關係而累積了龐大的財產。因為不符合民主時代的標準,也就是實質法治國原則,都在本法清理的範圍內。
這些附隨組織當初財產的來源不當,但有些現在已經脫離了國民黨的控制,如果當初是用合理的價格轉賣,追討的對象就是國民黨,跟國民黨要回轉賣獲得的那筆錢。
如果是用不合理的價格半買半送,有脫產或A黨產嫌疑的,或是透過改組的方式而脫離國民黨控制的,因為財產來源不當,都還是在本法追討的範圍內,要證明沒有不當,否則都要歸還給國家。
1.3什麼是受託管理人?
政黨或附隨組織可能把財產信託給別人,或是借用人頭登記財產,這些也都在追查範圍之內。
2.追討範圍:推定為不當的財產範圍(民進黨團第5條草案)
2.1現有財產:
條例公布日起所有現存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補助金以外,全部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2.2已移轉的財產:
1945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補助金以外,在條例公布日前已經移轉給他人的財產,也全部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3.追討方式:推定不當黨產→無反證則歸還國家、地方或原權利人所有→已移轉給他人的則追討轉賣所獲得的那筆錢 (第5、第6)
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必須向委員會舉出事證,證明不是不當取得,否則都要歸還給國家、地方政府或是原權利人。即使已經賣給別人,也要追討當初轉賣所獲得的那筆錢。
例如帝寶,當年是國民黨黨營事業中廣接收日產而來,後來用90億賣給建設公司蓋豪宅,必須將90億歸還。
4.防止脫產(第9、27)
條例公布日所有被推定為不當的現有財產,全部都禁止處分,並且凍結帳戶、限制登記,就算處分也不生效力。
除非能提出證據,證明財產不是不當取得,並且經過委員會認定同意,否則就必須進入後續的歸還程序,移轉回國家、地方或原權利人所有。
如果違反了禁止處分的規定,還會處罰交易金額一倍到三倍的罰鍰。
例如:國民黨黨營事業在台北車站C1雙子星的土地,可以要求地政機關限制移轉登記。在立法公布日後、限制移轉登記前,國民黨假如以50億元賣出,賣出契約無效,並且要處罰50億到150億的罰鍰。
5.需申報現有財產及過去財產移轉情形(第8條、第26)
被追討的對象需自行申報現有的財產有哪些,這些財產取得的日期及來源。同時,也需申報自1945年8月15日起,已賣出或移轉的財產有哪些,這些財產分別賣給或移轉給誰?賣了多少錢。
被追討的對象必須自行舉出事證,證明取得沒有不當,經過委員會認定同意,才能解除禁止處分、不用歸還,否則都要歸還。即使是過去已經賣出的財產,也要歸還賣掉的價款。
若逾期申報將處罰50萬到250萬元,每逾期10天處罰一次,處罰超過5次還不申報,就認定那筆財產是不當取得必須歸還。
6.惡意脫產、低價賣出、侵佔黨產也在追討範圍之內(第6條)
委員會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人沒有正當的理由,就免費或用不合理的低價獲得不當黨產,這些人可能是人頭、也可能侵佔了國民黨黨產,因為來源都是不當取自國家或人民,所以也都必須要歸還。
7.不繳罰鍰就直接扣政黨補助金(第32條)
依此條例規定所處罰的罰鍰,如果經過限期繳納還不繳納,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從國家發給政黨的競選費用補助金直接扣除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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