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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徐弘庭想找律師幫忙告網友,結果直接被網友打臉啦!

簡單說:
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酬金,要在案件開始前就明訂清楚
不能說這個案件先請律師打官司,等到官司勝訴之後,才把被告的賠償金拿來當作律師的訴訟費
為什麼要如此限定?
1. 為了避免冤獄的風險
因為律師很有可能會為了拿到訴訟費,而透過他的專業和權限,羅織證據和罪名,去陷無辜的被告不義
2. 為了避免鼓勵興訟而引起社會嚴重的恐慌和動盪:
因為如果可以和律師約定打贏才付律師費
那林北只要缺錢,就立馬海告ㄧ狗票人,反正又不用先給律師費,只要遇到那一個衰小打輸的,就再跟他凹賠償金付錢就好,根本是無本生意!
超爽Der~~~~~
因此在「律師倫理規範」內,才會特別將此做限制
如果違反者就會受到律師公會的懲戒
這件事真的太好笑XDD說要告網友結果不想出律師費,就搞出一個熱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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