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亮票無罪
近來法界連連好球,除了改判徐自強無罪案之外,最高法院針對縣市議會議長選舉亮票案,做出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的重要決議。這項決議對積習已久的縣市議長賄選風氣和黑金現象有煞車的作用。
歷來台灣地方政治的黑金現象已被看成理所當然,當選議長即掌握了工程回扣和不法利益的分配權,因此競選者無不傾囊買票,甚至一票百萬。
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時,奉黨中央之命前往監督民進黨議員操守的人竟說,知道買票錢如此之高,不忍心勸阻他們收受,結果雖然民進黨席次佔多數,竟然輸給國民黨的李全教,伏下後來賴清德市長拒絕進入黑金議會的台南政潮。
進步民主國家的議會都有規定哪些議案議員須公開表態,以表示自己的立場,哪些議案須祕密投票,以減輕議員人情壓力等。由於買票猖獗,祕密投票更是為虎作倀,鼓勵賄選,反正沒人知道是誰投給買票人,遂肆無忌憚。
亮票使議員有所顧忌,可矯正買票歪風,也形同向選民報告票投何人,並向政黨交代是否遵從黨意。所以法院做出的裁決將對地方政治產生洗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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