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高金額 仍可上訴
由於太電公司屬於法人,當法人為被害人時,可由其代表人提出告訴,也因此,此案是由太電公司董事長苑竣唐以太電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民事求償告訴。
此案是國內司法史上判賠金額最高的判決,被害的投資人高達兩萬五千人,太電也因此案而宣告下市。
北 院判決指出,胡洪九於民國八十二至八十八年,以美化的財報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在香港成立子公司,違法在海外投資中國;太電指控,胡洪九將太電資金 一億八千多萬港幣匯給香港子公司BLINCO,再以暫借款名義轉匯英屬維京群島子公司,使香港子公司收不回這筆應收帳款,成為呆帳。
胡又挪用清算另一家子公司「中俊」後的資金兩億四千一百多萬美元,並購買香港「港麗酒店」,再將酒店賣掉,得款六一五○萬美元則匯到自己成立的紙上銀行,造成太電資產損失,孫道存則是放任胡洪九惡搞。太電提告追回三筆原應屬太電的錢。
胡洪九答辯,海外分公司股份都已移轉太電名下,認為太電已獲得實質補償,沒有損失;孫道存則答辯,當年法令並未規定上市公司對於海外轉投資公司須一律揭露於財報,且自己未參與、也不負責海外投資,全由胡洪九一人掌控,他全然不知情,也無從得知財報有假。
法官認為,胡洪九、孫道存每年領取香港分公司兩百萬港幣年薪,孫道存還出席子公司向海外銀行貸款簽約的儀式,不可能不知道太電的海外投資狀況,不採信兩人辯詞,判決兩人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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