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週訊
No.179 (2012/3/30)
*財訊雜誌報導質疑補償基金會預算合理性,及其違法延長事宜
說明:對政治受難者的補償是台灣少數進行的轉型正義工作之一,補償基金會的工作格外需要社會共同監督與關心。
一個月只辦九個案子 工友年領八十萬
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超級大肥缺
作者:田習如 出處:節錄自財訊雜誌第395期(2012/3/25出刊)
管理兩百億元的公帑,享有比公務員優惠的薪資,福利比照軍公教,資遣比照《勞基法》,行政績效不彰,有法定存續期卻數次爭取延長,對民眾公開的資訊少得可憐……,這麼「好混」的地方在哪裡?
有
一個公家機構,法定工作應該在今年三月八日結束,扣除春節等假期後,有四十四天上班日,再扣掉八天「謀職假」,今年實際只要上班三十六天,所有員工便可獲得以下收入:兩個月又八天的薪水、一.九個月的年終工作獎金、兩個月或一個半月的考績獎金、兩個月又八天的交通津貼(雙北市每月兩千元,其他縣市三千
元)、每人一萬六千元旅遊補助或相當於二十八天薪資的不休假獎金,以及一筆豐厚的「資遣費」。
執行長比國防部長「好賺」
算一算,根據前述為期不到三個月的預算書,這個機構最高薪的執行長就可以領二五○萬元以上,最低薪的工友也可以領近一百萬元。
這是由國防部捐助二○三億元成立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主要工作就是認定並發放白色恐怖下的冤獄補償金。補償基金會執行長的月薪約十七萬元,僅略低於其「老闆」國防部長高華柱的薪資,而且還有特別費,原本每月四.五萬元,只比國防部長少一些,後來經立法院糾正才降為每月二.五萬
元;該基金會工友的月薪五.二萬元,也比一般政府機關的工友高出許多。
為了平反並補償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的損失,立法院先是在一九
九五年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接著在九八年通過針對戒嚴時期政治性審判案件的補償條例,並由當年白色恐怖主要「打手」之一的國防部「將功折」,捐助成立補償基金會,再由該基金會根據國防部、法務部和內政部清查移交的案件,核定、發放補償金給政治受難者或其家屬。
「這筆錢是要給受害人家屬,用不完就該交還給國庫,但基金會成立後卻好像把它當成一塊肥肉,讓特定的一群人吃香喝辣。」立委尤美女批評補償基金會的專職人員薪資、福利過高,績效卻太差,「二十六個員工,平均一個月才收案九件,而且處理案件逐年減少,照理該逐年減薪、精簡人事,但每年人事行政費用卻還花掉六千多萬元!」
尤美女舉出該會的薪級表,顯示其職員近八年薪資漲幅從執行長的三○%到工友的六八%,相當驚人,比起十年來調薪兩次、漲幅共六%的公務員,以及主計處才公佈的民間勞工平均薪資水準倒退十四年,更顯得離譜。
從補償基金會的業務統計可知,處理補償案件的高峰期是從成立時的一九九九年到二○○三年,當時每年都通過一千多件申請案,後來案量大幅減少,行政資源卻未相應精簡。
事實上,補償基金會最初訂立的捐助章程,便因應白色恐怖補償條例的規定而設有落日條款,補償條例原規定的受害人申請補償期限,從兩年一路修法延長為四年、八年、十二年,補償基金會的存續期間也延長到今年三月八日截止。不過,近年該基金會賣力找尋各方勢力協助設法與補償條例脫鉤,以免一再需要看立法院的臉色修法,去年七月更在基金會董事之一的總統馬英九「國師」王曉波帶領下,找上時任閣揆吳敦義,尋求「永續發展」之道,獲得擅長修辭的吳揆一長串「若有似無」的肯定。
案量減少 資源卻未精簡
本刊在三月中旬實地走訪補償基金會,發現該會並未解散,出面說明的行政處長陳英明表示,他們在三月七日晚上拿到國防部同意該會修改章程「再延兩年」的公文。他並強調該會還負有「人權教化、撫慰傷痛」的政治任務,因此並不是辦完補償案件就該結束。
尤美女質疑,該基金會多年來用被動的方式等待政治受難人來申請補償,直到解散期限將屆,才找出一堆未及認定的潛在案件,以保障人權為由要求延任,「簡直像在綁架政府,假借正義之名,掩蓋肥缺之實。」(完整版請看395期財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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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真相」政府應有國際觀(蘇慧婕、葉虹靈)
說明:本文節錄版曾刊登於2012/3/25自由時報,此為完整版。
聯合國將3月24日訂為「瞭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強調,瞭解真相對受害者、家屬或社會的重要性,並直指這是不可剝奪、不應受到限制的權利。但從我國檔案管理局對政治案件檔案的保守作法看來,台灣顯然自外於國際潮流,馬政府寧使檔案塵封,也不讓社會追求真相。
近年來民間多次呼籲,檔案局應放寬政治案件檔案使用,尤其是影響理解案情至鉅的筆錄、自白書等,對當於事人、家屬、研究者要瞭解全案脈絡及拼湊案情,有無可取代的重要性,但檔案局屢以維護第三人權益為由,拒絕外界申請。儘管去年開始,檔案局數次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但當大多數與會者都要求檔案局應以追求歷史真
相之公共利益為重,不應限縮解釋法條時,檔案局仍躊躇不前。在今年初又以委外研究比較各國情況之拖延手法,讓修法看來遙遙無期。我們不知道絕大多數已近凋零的政治受難者,是否來得及一睹歷史真相;也不知道亟需檔案搭配訪談受難者進行研究的學術界,該被檔案局的官僚主義拖延多久?
以全世界對威
權統治的政治案件檔案,規範最為詳盡的德國為例,德國將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明確排除在適用於一般國家檔案的《聯邦檔案法》之外,另行制訂《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目的在妥善因應國安部文件作為「東德威權統治時期之政府行為記錄」,其意義乃在「銘記、反省那段不公義的歷史,並且教育、警示未來世代」的特殊性
質。故在歷史真相公開與反省,和第三人隱私權之間,採行「階段式的隱私權保障」:將受難者、家屬的知情權,以及歷史研究所追求的轉型正義法益,置於國安部人員與民間線人的隱私權之前。
而當涉及被違法監控者的隱私權時,若其具有「時代性意義、政治權力或公職身分」,則檔案原則上可公開;若只是一般民眾,僅能在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死後30年(卒年難以查證時以出生後110年計算),或匿名措施與學術研究目的不符時,方能公開。檔案公開之職權,則交由慣例上以民權人士為首的獨立機關行使。歷經納粹慘痛歷史的德國,透過精細的機關與法益衡量設計,力求在隱私權保障的前提下,確保德國人能回顧
那不堪的威權歷史,以警惕德國人民:Never Again!
反觀臺灣,政府並未意識到威權統治時期檔案的特殊性質,而將白色恐怖檔案一體適用《檔案法》。
更甚者,與德國力求調和歷史反省和隱私權保障的努力背反,檔案局以「隱私權保障」之名,遂行曲解檔案法第18、22條,並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和個人資料保護
法等普通法,反過來限制檔案法之特別法等違背法理之實,無視受難者、家屬的知情權和轉型正義的重大法益。我國相關法制不但落後於德國,也與聯合國推動「瞭解真相權利」的方向背道而馳,對於屢以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為人權政績的馬總統,堪稱一大諷刺。
《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施行已屆二十年,共受理逾668萬份的檔案公開申請,而臺灣的受難者家屬和歷史研究者,在解嚴已逾25年的今日,仍然受困在歷史未知的迷霧中,無從正視創傷,也無法開始療癒。無
怪乎日前有資深研究者在學術會議上感嘆,檔案局彷彿淪為僅有保管作用的倉庫,還不如趁著政府組織再造,進行人力精簡,僅聘僱保全看守檔案庫即可,以免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蘇慧婕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葉虹靈為促進會執行長)
*更多轉型正義相關資訊,請上本會網站www.taiwantr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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