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庭/台北報導】針對eTag問題不斷,消基會今第3度召開記者會,續批計程收費方案從原無免費里程,又轉彎成2種不同免費里程方案,質疑可能失去紓解車流效果,也讓國道基金短收,呼籲應回歸使用者付費,不應由長程用路人貼補短程。
消基會也質疑高工局刻意「神隱」安裝eTag以外的收費方式,其實計程收費還提供「預付登記影像收費方式(VTP)」及「未申裝且未預付登記採過站後繳費」2種方式,內容卻毫無說明,有違《消保法》第4條提供商品充分資訊規定,影響民眾選擇權益。
高公局協助遠通 消基會批涉圖利
國道計程收費即將上路,電子收費ETC還是爭議不斷!今天消基會就指控遠通除了直營門市,其他據點儲值必須400元起跳,光是利息一年就賺進兩千萬
ETC爭議不斷!消基會20號舉行記者會質疑,除了遠通門市之外,其他據點儲值都要400元起跳,一年光利息,就讓遠通賺進兩千萬,收費閘門的頻率還是高公局出面申請,國庫將少收1.2億元
==消基會副秘書長林宗男==
如果是一般民間企業來申請的話
他乘的係數是1 所以會造成說
交給國家頻譜的使用費
到整個BOT結束的話
金額差距會有1億2千萬之多
遠通電收澄清,當初送件估計利息確實是兩千萬元,但實際一年不到五百萬元,而且民眾儲值很快就用完,沒有變成利息.
==遠通電收發言人周世惠==
就算儲四百塊
用路人一下子就走完了
都還沒有產生利息就已經用掉了
所以他這種算法是錯的
高公局則指出,交通部增設的頻段原本就位在公用頻段,因應電子收費,遠通要用大功率才規劃部份專用,並要求付費,至於高公局出面申請,是要確保民眾權益
==高公局總工程司吳木富==
建設營運公司如果經營不下去
那這些頻段就必須要移轉
那政府基於考慮到整個ETC
政策的延續不能中斷的考慮
所以就由政府來申請
持有這個頻段
高公局指出,目前政府申請頻率使用費,電台係數是0.3,對比企業申請係數是1,確實有落差,如果NCC修改規定提高係數,也會要求遠通照付,對消基會指控圖利廠商,高公局並不認同。
記者黃亦如莊志成 台北報導
ETC爭議不斷!消基會20號舉行記者會質疑,除了遠通門市之外,其他據點儲值都要400元起跳,一年光利息,就讓遠通賺進兩千萬,收費閘門的頻率還是高公局出面申請,國庫將少收1.2億元
==消基會副秘書長林宗男==
如果是一般民間企業來申請的話
他乘的係數是1 所以會造成說
交給國家頻譜的使用費
到整個BOT結束的話
金額差距會有1億2千萬之多
遠通電收澄清,當初送件估計利息確實是兩千萬元,但實際一年不到五百萬元,而且民眾儲值很快就用完,沒有變成利息.
==遠通電收發言人周世惠==
就算儲四百塊
用路人一下子就走完了
都還沒有產生利息就已經用掉了
所以他這種算法是錯的
高公局則指出,交通部增設的頻段原本就位在公用頻段,因應電子收費,遠通要用大功率才規劃部份專用,並要求付費,至於高公局出面申請,是要確保民眾權益
==高公局總工程司吳木富==
建設營運公司如果經營不下去
那這些頻段就必須要移轉
那政府基於考慮到整個ETC
政策的延續不能中斷的考慮
所以就由政府來申請
持有這個頻段
高公局指出,目前政府申請頻率使用費,電台係數是0.3,對比企業申請係數是1,確實有落差,如果NCC修改規定提高係數,也會要求遠通照付,對消基會指控圖利廠商,高公局並不認同。
記者黃亦如莊志成 台北報導
(2013-06-20 18:30)
暗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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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報社論--ETC獨厚遠通
http://www.cdnews.com.tw 2013-06-11 06:28:47
消基會指出高速公路以人工收費每年僅支付四億餘元人事費,而改為電子收費系統(ETC),高公局每年支付遠東委辦服務費為二十億餘元,高公局設 定目標收費額度與二○一二年人工收費實收二二○億元一樣,換言之,國庫並未增加收入,卻須多付近十六億餘元委辦服務費,而所有用路人卻都要按里程繳費,看 起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只有遠通電收受益,高公局變成遠通電收提款機,又有一○六六個國道收費員失業,為何只利財團?令人不解。
ETC遠通電收按次收費,每次收委辦服務費為三點四元,改為計程收費後,遠通電收依用路人延車公里數收取委辦服務費為零點零三五四元,基本上,遠 通電收目前犯了三項錯誤:第一錯是原來是紅外線技術,後而改用RFID技術,與當初招標評審時不一致,對以RFID技術投標的廠商不公平,很顯然當初高公 局評選錯誤技術,卻以行政手段讓遠通電收偷渡為RFID技術。
世界各國計程收費都是將掃描器裝在匝道,一進一出各掃描乙次即可,如今遠通電收卻在兩交流道間設置感應門架安裝掃描器,一部車從基隆開到屏東要 經過數十個交流道,要掃描數十次,而且有些路段是高架高速公路,車輛在兩條高速公路又有互換行駛,收費方案又有免費里程,要一再比對扣款,一則太繁瑣,一 則在資料統計上,得要求各交流道間車輛起迄資料,重新去比對才能獲得,在運輸規劃上應用比較困難。第三個錯誤是遠通電收從計次收費改為計程收費,委辦服務 費改為依照用路人延車公里數收取委辦服務費每車公里零點零三五四元,非常不符合邏輯,用路人一個行程只上高速公路交流道乙次,下高速公路交流道乙次,遠通 電收並沒有隨行車距離提供服務,遠通電收不能按延車公里數收費委任服務費,其理至明。
這些錯誤遠通電收卻推給招商文件規範,ETC從二○○六年建置使用至今有八年左右,遠通電收可將紅外線技術改為RFID,為何不能在從計次收費 改為計程收費的這段期間,與高公局進行合作協商,使其更加合理,其實ETC是採BOT方式辦理,BOT的精神就是甲乙兩方是夥伴關係,在履行合作過程如果 有違常理的事情,可透過兩方協商同意修改合作,順利執行票務。
高公局主其事的官員,必須去檢討訂定ETC績效關鍵指標,第一是工程成本是否合理,路段ETC感應門架因跨距大,土木結構成本與匝道跨臂感應 桿,土木結構成本相差多少,應做一個比較。第二要從功能價值去比較,路段感應門架,不易取得交流道到交流道的起迄資料,高公局管理政策應用較困難。換言 之,其附加價值偏低,同時一個行程多次扣款,容易造成錯誤。用路人不易查核其正確性,第三指標管理成本是否減少,從消基會資料顯示ETC收費成本比人工收 費成本多出十六億餘元,ETC理論上比人工收費成本低,應更符合經濟原則才對,如今卻得到相反效果。
建議高公局應該在今年九月計程收費上路前,全面檢討ETC合約,好好處理前述錯誤及關鍵指標(KPI),對全國用路人做一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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