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電廠拒調降電價 裁罰60.5億元翻案免繳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前年電價調漲,台塑麥寮汽電等9家民營電廠拒絕配合台電,調降躉購電價要求,公平會調查認為涉及聯合行為,去年3月重罰9業者共63.2億元,業者提訴願成功;公平會去年11月重新裁罰,共罰60.5億元。
行政院訴願會認為,公平會認定9家民營電廠違反公平法情節重大且處以巨額罰鍰,卻未依法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的程度與影響,本周再度撤銷公平會處分。(陳亮諭/綜合報導)
2013.3公平會對9家民營電廠,開出高達63億2千萬元的罰單,罰鍰創下史上最高,預計可節省未來的購電支出高達184億元,立委要求台電將這筆錢回饋給民眾,台電卻說,發電成本很高,虧損5、6百億,未來電價還是要漲。
油電雙漲人民苦哈哈,終於公平會祭出重罰63.2億,史上第一高,因為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整費率,這一罰,替台電省下184億元成本,那10月電 價還要漲嗎?一下是發電燃料太貴,一下又是核四品管出問題被罰款,虧損連連,台電哭窮,就算核四運轉,電價一樣要漲,立委質疑,到底錢都花在什麼地方,要 經濟部和台電說清楚,不要把財務漏洞讓人民來補。
(63億罰鍰是否繳 恐拖數年才能分曉
從過去經驗來看,業者遭公平會裁處後,多會提出行政救濟,且翻案機率頗高。不過這次公平會有備而來,光是彙整出來的書面證據就達五千頁,強調「不擔心業者提出行政訴訟」;至於最後究竟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恐還得拖上數年在行政法院交手,勝負才能見分曉。)
李應元:台電應調降民營電廠購電價格 再談績效獎金
NOWnews – 2012年12月1日 下午2:59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李應元指出,以2009、2010、2011這三年為例,9家民營電廠合計賺了113、182、231億元,但台電卻分別虧損14億、181億、及433億元。
他說,在引發眾多民怨後,經濟部在7月發布「台電及中油公司經營改善初步檢討報告」,預計每年向民營及汽電共生廠減少51億元的購電。
李應元表示,社會各界對減少的金額很不滿意,結果經濟部還測試全民的容忍底線,日前竟然放出「與民營電廠的電價協商有突破,預計每年可減少9億元的購電支出。」
他說,原本有百億元的節省空間,在檢討報告中減為50億元,現在竟再萎縮到9億元,改革的成果一減再減,實在很難向國人交代。
李應元指出,台電若以為社會監督的力量已經疲乏,可以蒙混過關,那就大錯特錯了;民營電廠購電價格,經濟部若拿不出令全民滿意的改革,那就不要談經營績效獎金,否則台電一定又成為眾矢之的。
李應元表示,台電必須要有進行訴訟的決心,不容再和稀泥,假改革。他說,台電為台灣汽電共生公司的最大股東,台汽電轉投資4家民營電廠IPP的談判結果都如此不堪,那麼與其他電廠的談判如何進行?目前與民營電廠的談判決果,不符社會期待,全民絕對無法接受。
縮刪台電購電預算 綠批藍兩手策略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昨召開「已刪購電預算,國民黨要翻盤」記者會指出,當初審查會上,經濟部現場試算,獲朝野立委同意,砍掉台電對IPP購電預算九十五億餘元,審查結果明載於立法院審查報告書。
他批評,國民黨團書記長吳育昇事後悄悄提出翻案版本,欲恢復五十三億元,且將審查會針對各家IPP「指定刪除」金額,改為「統刪」性質,如此作法與軍公教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改革如出一轍,民意高漲時喊改革,再偷偷摸摸搞兩手策略,「一手談改革,一手搞翻盤」。
吳育昇則回應,這項決議經濟部與台電精算後覺得不妥,建議降低減列幅度。因為若減少向民營購電的費用,台電就要用自己的機組發電,但台電機組都是燃煤跟天然氣,發電成本反而會高過原用來向民營電廠購電的九十五億元。
吳育昇說,委員會決議到了朝野協商本就有修正空間,沒有所謂翻不翻案。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表示,國民黨、台電曾開記者會,說要跟IPP談降價購電及改革,現在竟把已通過的刪減方案改成統刪,難道改革又是喊假的。
高志鵬揶揄,馬英九是跳票慣犯,從六三三、黃金十年的遠期支票,到年終慰問金的近期支票,連今年台電預算的即期支票,統統要跳票,選民要用選票予以制裁。
只9億
電採購民營電廠(IPP)電價過高爭議,可望獲得解決。台汽電董事會昨天終於讓步,且決議授權派任轉投資事業的星能、森霸、星元、國光等四家民間電廠董監事,必須同意台電提出的降價購電要求,預估台電每年購電成本可省下九億元。
台電則表示,將考慮對IPP電廠的訴訟案以和解落幕。
台汽電發言人吳宏能昨天說,若IPP四家董事會通過協商方案,台汽電預估明年認列轉投資稅後純益將減少約二.三八億元,每股盈餘減少○.四元。同時,將影響台汽電轉投資收益,如計算至購售電合約結束,大約十七年到二十二年,總計減少二十四億元。
台電發言人李鴻洲說,若按台汽電決議,台電每年可省約九億元,這個金額和經濟部協處方案的金額很接近。
台電今年十月十一日向法院提告國光等四家民營電廠,李鴻洲說,台汽電董事會提出的方案,還要經各IPP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和台電修訂購售電合約後才能確定。台電要看各IPP公司後續處理情形,再考慮是否和民營電廠和解。
吳宏能說,為反映合理電價成本,經濟部今年六月公告電價合理化方案後,各界要求檢討台電經營績效。經濟部隨後成立「台電及中油經營改善小組」,認為 台電外購電力合約不合理,台電必須重新檢視購售電合約,並將台汽電轉投資星能、森霸、星元、國光等IPP列為優先檢討處理對象。
為盡速解決爭議,台汽電董事會討論台電與IPP協商方案,有關IPP和台電購售電合約,達成同意降價的決議,形同讓步。
監院彈劾台電前現任董總3人(2012.6) - 西門觀雪的部落格- udn部落格 前能源局長葉惠青也被彈劾〔記者林恕暉/2012.6. [西門觀雪的部落格]部落格 |
另外,有關民營電廠(IPP)購電爭議,黃偉哲說,監察院提出糾正後,連台電自己都覺得有問題,因此才積極和IPP溝通,盼重談合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也批評,二○○五年時,政府已宣布將電力備用容量率由二十%降到十六%,後來竟還核准星元電力等設立IPP,十分不合理。
民 進黨團的調閱報告也認為,台電須多支付較高的容量電費給IPP,是因為以備用容量率二十%為基準,計算出的容量電費高於以十六%為基準的電費。報告書也直 指,台電握有絕對的電力調度權力,可隨時減少自民間發電業者購入電力,「若能積極與民間發電業者協商調整容量費率,民間業者真敢頑抗不從嗎?」
台電回應,始終主張與IPP業者修約,據實反映現在的利率差距,但IPP業者違反誠信,迴避與台電談合約利率問題,在數十次的談判未獲共識後,已遞狀向法院提告,將續設法解決IPP問題,也盼各機關能給予一臂之力。
台電公司購電價格合理化之評析
憲政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呂啟元
http://www.npf.org.tw/post/3/11536
電價漲價問題引起外界關
注,其後衍生台電與「民營獨立電廠」(IPP)及汽電共生業者在「購售電合約」有不合理的情形,台電從民營電業手中收購的電價甚高,要求降價卻屢遭拒絕,
台電又提不出解決辦法。此一窘境,不僅遭監察院提案糾正,更引起輿論關切。在倒閣案未通過後,經濟部長施顏祥於9月24號表示,將再召開一次正式的協處會
議,如果結果仍是「協處不成」,經濟部不排除直接訴訟、撤換經濟部指派的IPP事業主持人,以及釐清過去燃料價格條件變更的過程,做出適當處理[1]。然而,除開談判、訴訟、仲裁等手段外,台電向民營電業及汽電共生業者的購電價,應如何達致合理化,實乃未來必須優先考量的問題,以免重蹈覆轍。本文擬從法制面出發,探討如何設計建立購電合理化制度之問題。
一、法源問題
台電向民營業者及汽電共生業者購電,法源不同。前者法源可推至「電業法」、「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設立發電廠申請須知」等,後者為「能源管理法」、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這些規定都有法源依據,但購電之價格計算公式、權利義務等,卻都僅訂定在行政命令的層級。從法源面來看,購電制度有先天上的法 律保留疑慮。因此,未來在建立購電合理化制度時,應注意在法律位階的法源上,適當予以具體之規定,並預為規範爭端處理機制,以免爭議。
二、爭議問題的法制面處理
購電合理化問題之關鍵,在於台電目前的購電價格偏高,甚至高於自行發電價,台電要求反映成本、協調降價,但民營業者不予理會;購電制度不合理,造成民營業 者及汽電共生業者有「以低價向台電買電使用,再以高價將發電賣予台電,賺取高額差價」的情形;與民營發電業者簽訂之合約諸多內容違反相關規定,致業者獲取 不當之利潤;這些不合理的情形,監察院已提出糾正案[2]。主要爭議在契約價偏高無法降價、購電度數過多形同圖利。這兩大問題,在法制面上均有檢討的空間。
(一)購電度數問題:明確定義餘電
目前台電主張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對汽電共生業者有收購電力之義務,且政策本來就是鼓勵汽電共生業者,故購電價較高無可厚非。監察院糾正文中也明白表 示:台電公司於尖、離峰時段收購汽電共生業者餘電之價格相差懸殊。經統計台電公司98至100年度收購汽電共生業者餘電,平均每度收購價格介於3.63元 至2.73元間,已較台電公司自發燃煤機組平均每度成本1.68元,分別高出1.95元至1.05元,亦較台電公司躉購燃煤民營電廠平均每度購電支出 2.21元,分別高出1.42元至0.52元。甚至有業者在「致股東報告書」明白表示預計營業目標是將「重油發電機組尖峰全載發電售予台電」。
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10條:「能源用戶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下列理 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所以,汽電共生業者可以請求收購的是「餘電」,而非其「發電」,可以請求台電供給的是「系統維修或故障所 需備用電力」。而同辦法第15條另規定「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綜合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即 第15條是「經常用電」。系統維修或故障時,固可視為例外向台電買電,但並非「經常用電」;如果汽電業者主張適用第15條時,即表示該用戶電力不足,此時 即不應認定有「餘電」。
簡單的說,台電依法有義務收購的是「餘電」,不是「所有發電」,餘電固有義務高價收購,其他非餘電之發電即無義務也不應高價收購。因此,台電目前不管汽電共生業者所生者是否為餘電,均予收購,才是造成問題的關鍵。根本上,台電應明確定義「餘電」,而修正「行政命令」即可解決這個定義,主動權在政府而非民間業者。若能認定「餘電」之定義為「業者總發電數減除自用電數及向他人購買之用電數」,應可減少業者鑽法律漏洞的機會,而且即使未來電業自由化後,仍可援用。
(二)購電價格問題:單純購電
目前台電與民營電廠購電爭議的主要關鍵,主要在於收購價格的計算標準。台電購買電力的費率計算公式,將民營電廠的成本計算進去。以現行「再生能源電能躉售 費率計算公式」為例,其費率的計算就包括了發電機組的建置成本、資金成本、運轉維護費等。費率計算以公式明確化的方式為之,有其優點,但是否合理,即有疑 問。
現行電業法第 60
條規定:「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
利潤率計算之。」乍看之下,似乎電價之訂定,本來就應該考量「成本」,故台電的公式似乎無誤。然而,本條規定之主體為「電業」,也就是說,民營業者要賣電時,應計算自己的成本,並享有一定合理利潤。但這並不表示台電向民營業者購電時,要幫民營業者考慮他的成本。
台電大可依自己的方式計算購電價格並予公告招標,民營業者自己考量自己的成本及利潤,有賺就來投標,如此始符合市場自由經濟。然而現在是台電幫業者計算成
本,簽訂契約,則當民營業者成本增加時,當然會向台電哭訴,由台電幫忙解決,當民營業者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自然不會協助台電降價。
對照電業法其他規定,第77條:「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 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可見民營電業本應自負盈虧,不應由台電幫其計算成本;第79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 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60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高於該項標準時,應以超過之半數為電業之公積,其餘半數為減低電價之用」, 可見民營業者要賺多少錢,不該由台電決定,而是自行決定,賺少了可以請求政府調節,賺多了應該要降價。從這兩條來看,都沒有「台電依業者成本計算收購電 價」的道理,也沒有「業者不降價」的餘地。台電與業者固然簽訂契約,私法自由,但不能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依法台電不應該幫業者計算成本,也不應該無 法要求業者降價。
簡單的說,台電收購電價,不必為業者考慮成本,即使好意為業者考慮成本,也不應該成為換約或締約的障礙。台電購電價格的計算,應更為單純,例如:可參考自身發電的成本加成購買,不必再去考慮業者的成本。業者自行考量其成本及合理利潤,若仍有賺頭,自會與台電締約。
(三)救濟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
從各種現行法令、契約觀之,台電購電價格偏高的問題,並非無解,只是台電「應為不為」。何以不為,實令人難解。
如上所述,電業法第79條已規定了降價的強制規定,即使台電與民營業者簽訂契約,亦不能違反此一強制規定。故當台電身為「消費者」時,得依法要求「供電者」降價。
其次,台電與民營業者間的契約本,對於爭端處理方式,有明確之規定,依監察院之糾正案內容所載,台電與業者的合約第54條規定:「本合約自生效日起每滿5 年或有必要時,由雙方會商檢討修正之」,第51條規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經雙方同意,亦得提付仲裁。」換言之,雙方對契 約有爭議時,可以會商解決,也可以提起訴訟,且以訴訟為原則,如果雙方合意,也可以仲裁,仲裁為例外。
換言之,台電若認為契約內容有爭議,即使他造不同意修改,也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並非無解,也不是只有仲裁一條路。然而台電對外的說明,似乎均著重於合意解決、無法仲裁,卻迴避談論「提起訴訟」。
另外,民法第 227-2條亦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亦即,契約即使已經簽訂,也並非絕對有效、不能更易,當情事變更時,法院可以調整效果。
台電如果真的主張,要求減少給付,提出此種訴訟,贏面不小。最後,台電的契約中明顯有「滿5年或必要時檢討修正」的機制,並非毫無機制。台電應適當運用。未來在契約上亦應注意增加提前解約條款,以免被不肖民營業者吃死。
三、結語
台電與民營業者間的購電爭議,並非無解。長遠來看,電價合理化的制度必須建立,但民眾更重視「電價低廉」。因此,在電價合理化的法制考量上,必須兼顧民眾的需求。
現行台電購電不合理的主因,在於對於法令的認知及執行有誤解。未來對於購電合理化,建議採行的方式如下:
(一)明確定義餘電,減少業者濫用良法美意、鑽法律漏洞牟利的空間,以符合能源管理法原意。
(二)收購電價,不必為業者考慮成本,以符合電業法原意。
(三)依情事變更原則單方面提起訴訟,以符合契約之原意。
[1] http://news.msn.com.tw/news2836469.aspx。
[2]案號101財正0017。101/06/28。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E7%B3
%BE%E6%AD%A3%E6%A1%88/101/101000092%E5%8F%B0%E9%9B%BB%E6%B0%91%E9%96%93
%E8%B3%BC%E9%9B%BB%E7%B3%BE%E6%AD%A3%E6%A1%88.pdf。
台電公司購電價格合理化之評析
憲政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呂啟元
台電談降低購電價格拿民營電廠(IPP)沒轍,爭取獎金卻利用IPP一魚兩吃,藉此增加職工福利金、考績獎金。(資料照) |
扣政策因素虧損 變賺600億
經濟部國營會審核中的一百年度績效獎金,台電「提報」可以扣除虧損的「政策因素」就超過一千億元,讓台電當場變成大賺六百多億元的超級金雞母,希望領取二.三四個月的績效獎金。但監委葛永光調查卻發現,台電「政策因素」年年浮報,一百年度就「浮報」高達九十七億元。
葛永光因此在九月提案糾正台電,批評台電長年虧損,卻「寬濫粗算」影響盈餘的政策因素,經濟部審核徒具形式,因循敷衍。這也讓往年此時早已發放的績效獎金,國營會到現在還在審核,不敢通過。
葛 永光在糾正案中指出,包括核安總體檢等不應列入的政策因素,都應屬台電應負擔的企業責任及成本,不能扣除;非台電貢獻所得的收入(如IPP售電量)就不應 計入營收;採購成本過高、營運效率不彰等因素應納入評量,並應以國際間經營績效顯著的民營電力事業為標竿,才能看出台電不足的地方。
電買再貴虧再多 獎金照領
民 進黨經濟委員會立委高志鵬怒批,電買再貴、虧再多,台電獎金都照領,難怪IPP價格談判降不下來!多位朝野立委要求提供台電提報的績效獎金「政策因素」, 從台電到經濟部都以「審核中」拒不提供、逃避監督,結果還是被監委查到浮報百億元,證實經濟部根本是台電自肥的共犯,應即檢討績效獎金及職工福利金發放辦 法。
台電為了拉高績效獎金,將各種不利因素都列為導致虧損的「政策因素」加以剔除,連配合政府「短期促進就業措施」辦理勞務外包、因應日本 福島核災辦理核安總體檢、古蹟維護、經濟部經建特展「台電公司館」展覽經費等支出、提前結算久任獎金補償,都被台電列為「政策因素」,每年申報金額高達數 百億至千餘億元,卻從無任何經營不善應扣減績效獎金的規定。
台電:扣政策因素 不為過
台 電公司回應則強調,「政策因素」事項,原本即為台電「可以不辦」的事情,但身為事業單位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去做,非台電自發性要做的事情,因此主張列為 「政策因素」並不為過,至於是否會被國營會審核通過,「經營績效獎金審議委員會」自然有其審核原則及權責,不會照單全收。
至於IPP列為 「政策因素」的部分,台電強調,一○二年度預算已經有所反映,也因此減列營收而已削減職工福利金。但台電也說,雖然前端發電是IPP,但包括後續的輸配 電、維修與管銷都是台電負責,也不能就說台電全然沒付出努力,相信國營會審查時自然會有所考慮;在國營會對虧損的「政策因素」認定與績效獎金皆尚未有確切 結果,外界即以「浮報」、「寬濫粗算」等詞彙,甚至已先裁判出「浮報」的金額為多少,對台電不公平。
國營事業中,不只台電申報的政策因素被質疑,中油近年也都提列諸多項目及數百億至二千多億元的「政策因素」剔除損失,爭取兩個半月上限的績效獎金。
1010
購電爭議 台電提告
19:04:34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1日電)台電公司董事長黃重球今天表示,台電公司與國光等 4家民營電廠的購電爭議,下午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審查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包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藍綠立委對台電公司預算案共有近170個提案,因此今天並沒有審到中油公司預算,將另外召開審查會。
其中,關於台電公司與國光、星能、森霸、星元等4家民營電廠(IPP)的購電爭議,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等人提案,將4家電廠的101年度購電金額新台幣346億2287.5萬元,增購部分的25%(約86億5000萬元)全數刪除。
林滄敏指出,經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查詢,依民國95年5月19日函釋,「年度合約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刪減,得依採購法辦理解約。」
林滄敏說,為尊重信賴保護原則,避免賠償問題,才提案刪除「增購部分」,以避免台電公司虧損持續擴大,保障納稅人的用電權益,也提供台電談判的籌碼。
黃重球指出,依合約,台電應向IPP電廠保證收購其發電量的40%,不履約對台電恐有誠信問題;另外,如不向IPP購電,台電以較高成本的油料發電,不一定有利。他建議,刪除4%,保留談判空間。
同時,黃重球說,台電公司與國光等4家民營電廠的購電爭議,下午已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全案在藍綠立委討論後,總共刪除70億元,由346億餘元,降為276億餘元。
台電公司會後表示,1至9月台電向國光、星能、森霸、星元等IPP業者 ,共購電276億元,每個月約需30億元。101101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審查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包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藍綠立委對台電公司預算案共有近170個提案,因此今天並沒有審到中油公司預算,將另外召開審查會。
其中,關於台電公司與國光、星能、森霸、星元等4家民營電廠(IPP)的購電爭議,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等人提案,將4家電廠的101年度購電金額新台幣346億2287.5萬元,增購部分的25%(約86億5000萬元)全數刪除。
林滄敏指出,經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查詢,依民國95年5月19日函釋,「年度合約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刪減,得依採購法辦理解約。」
林滄敏說,為尊重信賴保護原則,避免賠償問題,才提案刪除「增購部分」,以避免台電公司虧損持續擴大,保障納稅人的用電權益,也提供台電談判的籌碼。
黃重球指出,依合約,台電應向IPP電廠保證收購其發電量的40%,不履約對台電恐有誠信問題;另外,如不向IPP購電,台電以較高成本的油料發電,不一定有利。他建議,刪除4%,保留談判空間。
同時,黃重球說,台電公司與國光等4家民營電廠的購電爭議,下午已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全案在藍綠立委討論後,總共刪除70億元,由346億餘元,降為276億餘元。
台電公司會後表示,1至9月台電向國光、星能、森霸、星元等IPP業者 ,共購電276億元,每個月約需30億元。1011011
台電虧空問題研究:民營電廠(1)
朋友我30年前讀日本的品管書籍中有「菩薩重因,眾生怕果」的說法。它鼓勵我們認真去用系統的觀點,和善用數據以及其他科學方法,去研究未知之因,去求知。我很感謝官兄傳給我這篇。不過我認為她的說法,可能只是台電問題的一個主要因素而已,而且數據和資料很少的,我只能信其一二成。我們昔日在台灣飛利普負責全廠的成本和投資分析和預測。台電的各領域的五鬼搬運法等,也是可以分析和預測的。我下定決心利用資源研究台電。第一步,追蹤台電的新聞。幾秒之後即有不錯的資料……幾微米的第一步,總是前進。希望朋友們不要太悲觀或悲情。
漲價的共業 誰來擔(陳文茜)
※哪個黨執政在其次,重點是執政時..的任何決策..是站在個人荷包(財團獲利)…還是人民福祉…
才是重點,看完心很痛..單以這件事(漲電價)之遠因…由於當年的決策導致現在的後果… (文茜沒說又有幾人知道?) 誰將權力賦予他們…所以能怪誰?
漲價的共業 誰來擔(陳文茜)請多多轉傳大家告訴大家.惡運怎麼來,再不覺省醒.被賣還幫忙數鈔喔!
怪誰?選票!
走進一家豆漿店。老闆狂罵,馬英九第一任還沒完,漲電、漲油、又要漲水費。豆漿店一大早,9張小桌已滿;按理老闆應笑瞇瞇。可是這老闆不只橫眉,炸油條的手還邊投油鍋邊揮,危險至極。
客人拿了招牌燒餅往外走,見我直問:政府為什麼要漲電油價?
我知道政府漲價的理由,我狐疑地是為什麼主事者沒能力說明?近日我忍不住針對幾個社會輿論沸騰、但明顯認知錯誤的議題,向官方要說帖。不管文林苑都更案、台電漲價案、中油漲價案,政府的說明能力,恕我直言其文字之落差、重點之模糊、語意之不清、資料整理能力之低落,令我錯愕。
以漲電價為例,台電目前負債1兆3000多億元,面對財務窘境,甚至把為核一、核二除役提撥的準備金2000多億元拿來周轉。
這幾天媒體同聲反漲,但也同聲不回答真相。台電落入財務窘境,有兩個重大背景,第一:台灣電價在亞洲幾乎最便宜,但這並非台電非漲不可的唯一因素。1998年台電尚餘資產1兆6000億元台幣,到了2003年我當立委審查預算,台電資產只剩3000多億元。10年變成倒負債1兆3000多億元,我一點也不驚訝。1998年立院通過民營電廠設置條例,那是黑金政治的高峰,打著「電業自由化」大旗,惡法變相逼迫台電必須以高於市場售電價格,向民營電廠購電;而且「保證收購價格」,一次簽約「25年」。
於是台北企業圈從那一刻起,奔相走告,有一個只賺不賠的行業出現了;而台電反成冤大頭。例如燃煤,保證價格2.13元至2.5元之間,隨國際煤價波動;天然氣發電一度約4.5元。而台電向老百姓徵收的電費僅2.6元台幣,這裡還包括輸配電成本、各家戶收費營業成本、購電後統籌成本。
立委要求變更合約,台電董事長老實回答,「政府依法已承諾25年商業合約,無法片面變更」。
莫賣國家成全財團…
當年批准麥寮、和平(以上燃煤)、長生、嘉惠、新桃、星能、森霸(天然氣)等9家電廠,2003年長億集團一度出現資金困難,出售長生電廠金雞母。經濟部奉扁之令,要發另一張長昌電廠執照,我在立院質詢台電總經理,有此前例嗎?他答:「沒有。」我問! :「準備簽約多少年?多少錢?」他答:「依法25年,依計算2000多億元。」我再問台電總經理,「25年後我69歲,你80歲,你們如此掏空台電對得起下一代,對得起每日上山下海爬電線桿的台電基層員工嗎?」總經理看著我,點頭,然後無語;駁回長昌電廠。
「自由化」既無改善台電長期被詬病的輸配電低效率,也沒解決《京都議定書》排碳議題。唯一是讓資產1兆6000億元的台電,數年間財政迅速惡化。去年底最新資料台電負債 1兆3278億元,台電累積50年國庫,12年被掏空。
台電董事長沒有勇氣說的實話是:「諸位立委,12年前你們的前輩種下了惡果。請諸位記此教訓,莫再出賣國家,成全財團及自己的政治獻金。」
許多人可能忘了美國2001年12月2! 日恩隆案,加州電力公司申請破產,那是場難忘的赤裸交易;它也同時在1998年台灣上演。我還記得當年查帳台電時,一位立委好意問我,「你擋上千億上兆財路,不怕人家派黑道追殺妳?」我回答:「仇家太多,要排隊。」
而當我們守著國庫時,民眾及媒體只關心藍綠惡鬥;很感慨地說實話,我公布的電廠,許多老闆與我個人還頗有私交。但國家沒人要,人們只為權力殺紅眼;甚至我的質詢最終預算表決得到國、親、台聯三黨支持,還被貼上藍色標籤。我當下的反應很簡單,「國家不是我一個人的,如果眾人皆漠不關心,10年之後眾人共業眾人擔。」
10年之後,台電果然撐不住了,也不可能再撐。或許經濟不好時,它不該選擇此時漲,但我想請教現在罵漲電價的媒體,當年曾經關注《民營電廠設置條例》嗎?當我們冒著至少得罪大財團守預算時,媒體曾給予支持嗎?還是僅熱衷風花雪月及藍綠符號的新聞?
豆漿店的老闆或許是無辜的,但誰來告訴他真相?誰來揭穿政商媒的惡質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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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陳冲今天對於台電購電爭議一事表示,經濟部會依照公司法在1個月內處理完畢,如果1個月內做不到自然要道歉。
台電公司與星能、森霸、國光及星元等民營電廠(IPP)購電費率,日前召開協處會議,但IPP業者仍以唯恐觸犯背信罪及董事會未通過等說法,拒絕接受經濟部所提協處方案;歷時3個月的協處宣告停止。
經濟部長施顏祥上午在立法院會回答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蔡其昌質詢有關撤換台電轉投資的官股董座一事表示,1個月可以處理完畢。蔡其昌追問做不到怎麼辦?施顏祥重申「會處理」。
陳冲表示,經濟部會依照公司法處理,如果有問題會協助處理,1個月內做不到自然要道歉。
台電公司與星能、森霸、國光及星元等民營電廠(IPP)購電費率,日前召開協處會議,但IPP業者仍以唯恐觸犯背信罪及董事會未通過等說法,拒絕接受經濟部所提協處方案;歷時3個月的協處宣告停止。
經濟部長施顏祥上午在立法院會回答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蔡其昌質詢有關撤換台電轉投資的官股董座一事表示,1個月可以處理完畢。蔡其昌追問做不到怎麼辦?施顏祥重申「會處理」。
陳冲表示,經濟部會依照公司法處理,如果有問題會協助處理,1個月內做不到自然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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