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三點,
王金平院長第一次主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朝野協商,
昨天衛環委員會輪值主席王育敏已經說,
希望後天禮拜五可以三讀通過。
事實上,
還有19條重要的條文都還沒有達成共識,
被保留的條文,
都是討論了幾天幾夜還沒共識、充滿了各種不同角度的爭論,
魔鬼藏在細節裡,
其中的楣楣角角,十分複雜,
甚至牽涉到過去衛福部為廠商所開的後門,
我們都要一個一個找出來,再一個一個把它關起來!
這其中的論戰都是炮火隆隆、攻防不斷的,
怎麼可能後天星期五就能三讀通過?
我不懂,這樣不斷給社會錯誤的訊息,
到底對修食管法有什麼幫助?
難不成,只是想為未來的藍綠對決埋下伏筆?
說不能迅速通過,
都是民進黨的委員不斷發言、不斷討論的錯?
王金平院長第一次主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朝野協商,
昨天衛環委員會輪值主席王育敏已經說,
希望後天禮拜五可以三讀通過。
事實上,
還有19條重要的條文都還沒有達成共識,
被保留的條文,
都是討論了幾天幾夜還沒共識、充滿了各種不同角度的爭論,
魔鬼藏在細節裡,
其中的楣楣角角,十分複雜,
甚至牽涉到過去衛福部為廠商所開的後門,
我們都要一個一個找出來,再一個一個把它關起來!
這其中的論戰都是炮火隆隆、攻防不斷的,
怎麼可能後天星期五就能三讀通過?
我不懂,這樣不斷給社會錯誤的訊息,
到底對修食管法有什麼幫助?
難不成,只是想為未來的藍綠對決埋下伏筆?
說不能迅速通過,
都是民進黨的委員不斷發言、不斷討論的錯?
今天的朝野協商,
針對大統長基案18.5億不法利得被刑事判決3800萬”沖掉”的問題,
法務部和司法院還是意見相左、爭持不下,
擔任過法官的吳秉叡和司法院看法一致,
如果取消了法人的罰金刑(法人除罪化),
現在所有偵查中的食安案件,黑心廠商的公司全部都會免訴,
法院審理中的黑心廠商公司,全部都不受理,
意思是,好不容易檢察官已經起訴,法院也開始審理了,
全部都要停下來、不算數,
這種立法,人民可以接受嗎?
但討論到五點半,還是有許多執政黨的立委接受法務部的看法。
針對大統長基案18.5億不法利得被刑事判決3800萬”沖掉”的問題,
法務部和司法院還是意見相左、爭持不下,
擔任過法官的吳秉叡和司法院看法一致,
如果取消了法人的罰金刑(法人除罪化),
現在所有偵查中的食安案件,黑心廠商的公司全部都會免訴,
法院審理中的黑心廠商公司,全部都不受理,
意思是,好不容易檢察官已經起訴,法院也開始審理了,
全部都要停下來、不算數,
這種立法,人民可以接受嗎?
但討論到五點半,還是有許多執政黨的立委接受法務部的看法。
今天的討論,最後沒有定論,
這個問題,下星期三下午三點,還要繼續朝野協商,
但是對我而言有一個很大的意義,
不論司法院、法務部或藍綠立委,
都認定不法利得放在食管法裡面,
是有必要的。
這是我在去年五月修食管法的時候,
不斷要求將不法利得放進食管法裡面,
“強迫”衛福部要對黑心廠商課不法利得,
本來衛福部不斷反對,
說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一樣可以課不法利得,
我發言要求衛福部說明,
衛福部(包括過去的衛生署),
什麼時候課過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
官員面面相覷,
答案是:一件也沒有!
所以我強力要求邱文達部長,
不法利得放在行政罰法第18條,
衛福部的官員就覺得”事不關己”,
根本不會想要去引用,
或許有人曾經想要引用,
但受到壓力,不敢引用,
不過一旦放在食管法裡面,
衛福部的官員就無法逃避。
受到壓力的時候,也可以對上級長官說,
在食管法裡就是有這一條,我不執行都不行。
這對正派的官員也是一種保護。
論辯到最後,
衛福部終於同意不法利得入食管法。
這個問題,下星期三下午三點,還要繼續朝野協商,
但是對我而言有一個很大的意義,
不論司法院、法務部或藍綠立委,
都認定不法利得放在食管法裡面,
是有必要的。
這是我在去年五月修食管法的時候,
不斷要求將不法利得放進食管法裡面,
“強迫”衛福部要對黑心廠商課不法利得,
本來衛福部不斷反對,
說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一樣可以課不法利得,
我發言要求衛福部說明,
衛福部(包括過去的衛生署),
什麼時候課過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
官員面面相覷,
答案是:一件也沒有!
所以我強力要求邱文達部長,
不法利得放在行政罰法第18條,
衛福部的官員就覺得”事不關己”,
根本不會想要去引用,
或許有人曾經想要引用,
但受到壓力,不敢引用,
不過一旦放在食管法裡面,
衛福部的官員就無法逃避。
受到壓力的時候,也可以對上級長官說,
在食管法裡就是有這一條,我不執行都不行。
這對正派的官員也是一種保護。
論辯到最後,
衛福部終於同意不法利得入食管法。
現在問題是,
怎麼樣讓不法利得真正課得到?
許多學者認為,不需要冒著”法人除罪化”的風險,
一樣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所以民進黨今天提案,
在食管法第44條條文中排除行政罰法第18條的規定,
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精神,
加上49條之2的修正,
來解決這個問題。
(看起來有點複雜吧,我也是聽了很久,
又不斷請教學者專家,才弄懂其中來龍去脈)
總而言之,
我認為,不顧司法院的意見,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若按法務部所支持的行政院版本通過的話,
到時候就會演變成無法收拾的亂象:
就是法務部的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没收法人的不法所得,
但是因為法人已經除罪化,
無從判定其所得是否為”不法”所得,
法官只好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結論是,這個沒收規定將形同虛設!
怎麼樣讓不法利得真正課得到?
許多學者認為,不需要冒著”法人除罪化”的風險,
一樣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所以民進黨今天提案,
在食管法第44條條文中排除行政罰法第18條的規定,
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精神,
加上49條之2的修正,
來解決這個問題。
(看起來有點複雜吧,我也是聽了很久,
又不斷請教學者專家,才弄懂其中來龍去脈)
總而言之,
我認為,不顧司法院的意見,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若按法務部所支持的行政院版本通過的話,
到時候就會演變成無法收拾的亂象:
就是法務部的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没收法人的不法所得,
但是因為法人已經除罪化,
無從判定其所得是否為”不法”所得,
法官只好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結論是,這個沒收規定將形同虛設!
所以我才認為,寧可在立法院內多花時間,詳細討論,
找出可以周全解決的方案,
不要趕工式的倉促立法,
只為了在政治上可以向人民宣傳,
我們很迅速、有效率地的在立法,
結果食安問題沒有解決,
反而造成另一場法律戰火,
而且保證烽火連天,永無寧日,
那就真的十分罪過了。
找出可以周全解決的方案,
不要趕工式的倉促立法,
只為了在政治上可以向人民宣傳,
我們很迅速、有效率地的在立法,
結果食安問題沒有解決,
反而造成另一場法律戰火,
而且保證烽火連天,永無寧日,
那就真的十分罪過了。
食安風暴下的法人處罰技倆與正途
許澤天(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自大統公司引發的食安風暴開始,彰化衛生局對該公司在一年前就先開罰18億5千萬的罰鍰,最近二審法院判處3千8百萬元罰金。一般民眾或許以為這是「罰上加罰」,大快人心。殊不知,由於在法律上的一行為不二罰且刑事優先的原則,先前的行政罰鍰被撤銷,讓許多人感到錯愕。於是,法務部打算修法刪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法人判罰金的規定,讓行政罰鍰不會因法院判處罰金而受影響。此一修法建議,引發在野黨與相關機關的抨擊,尤其質疑為何要讓法人除罪化,倘若法人除罪,如何沒收法人的犯罪所得?
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以及刑法第38條第3項的「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的規定,不難理解二審法院的判決,為何一方面判處大統公司處罰金,導致罰鍰必須被撤銷,另方面又認為法人不是犯罪行為人,不能沒收犯罪所得。
法人是否可成立犯罪與科處刑罰,刑法學理上爭議多年。食安法雖已肯定法人得加以刑罰(罰金),法院在此卻認為法人只是依法單純受罰,本身卻不是犯罪行為人,以致無法沒收犯罪所得。姑且不論「法人可受罰,卻無行為」的論述是否合理,也暫不論法院科罰金時是否未審酌犯罪所得之利益(刑法第58條),倘若立法者有考慮到法院得以沒收第三人因犯罪所得的利益(如德國刑法第73條第3項),當可解決司法院所提出的沒收必須依附罰金主刑的不當質疑,也不會因為廢除法人罰金而產生問題。事實上,透過不法的獲利必須排除,不論是犯罪行為人與否,亦不論法人是否受罰,答案皆無不同。至於在沒收設計上,如何確保被害人的求償,修法上理應一併解決。
針對同一不法犯行的處罰,罰金的科處,理論上自不能比罰鍰輕,否則無法凸顯刑法的最後手段性與強烈嚇阻意義。因此,一行為既然已處罰金,自然就不應再處罰鍰,以免牴觸過度禁止原則(大法官釋字503號參照)。目前問題可能在於,一方面是罰金的立法額度不足,不能對經濟上的高所得者作出讓其感到痛苦的替代徒刑制裁,另方面出在罰鍰立法額度過高或再加上行政機關濫用罰鍰,以致產生罰金不如罰鍰的錯覺。實在不希望主管機關平日怠於查核,風暴來時祭起處罰大旗,最後又因法院依法不能買帳,再把責任推給司法,損壞司法公信力。
法務部在此次食安修法中主張把法人除罪化,以達反而加重處罰法人之目的,根本上是冀望歪打正著的「技倆」,終究不是可長可久的正途。主管刑法修正的法務部,應當藉此契機,循正軌地思考法人處罰、罰金刑、沒收制度的設計,並一併思考諸多源自德國秩序違反法理念的行政罰法規定,是否未一併考量到德國刑事法院、檢察官、警察在罰鍰處罰程序中所應扮演的角色,以致追訴功能不彰。目前把行政罰當作行政權作用,並與行政管制手段混淆的立法思考,已曲解行政罰乃是針對不法的制裁與追訴的本質。食安背後的法治問題,恐怕更要小心處理。
食安修法 循正軌完善制度設計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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