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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星期四

駁斥所謂“國會改革法”(2024.5 )。傅,黃所謂花東交通建設三‘’法案‘’(詹)




詹順貴:


有台民黨黃國昌的奴從,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在「國會擴權法案」嚐到可以為所欲為的甜頭之後,再度志得意滿地放話預告花東交通建設三項法案在7月16日前一定通過,完全漠視許多學者、環團具體指出此三法違憲,而且對環境會有顯著重大不利影響,並產生財政排擠效應的社會輿情。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弱弱地呼籲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及立法院長韓國瑜懸崖勒馬。


期待傅崐萁懸崖勒馬勒馬是緣木求魚,但立法院長韓國瑜、其他同黨立委已經彈出暫緩的不同調;台民黨的傅隨小弟黃國昌則只曖昧地表示不支持以特別預算編列,而非直接反對此三法,端看柯文哲是否還會繼續縱容黃國昌消耗他的支持度?


社會輿論針對《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這3項都落在花東地區的交通建設法案的批判,都聚焦在這是將耗費超過新台幣2兆5千億元的錢坑法案,限定行政機關應於10年完成,不僅沒有嚴謹的財政紀律,並將產生嚴重的財政排擠效應(主計長陳淑姿也如此主張)。


這些具體交通建設,都須實施專業的環境影響評估,其中環島高鐵與有中橫高速公路之名的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勢必會因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進二階環評,甚至還可能因對環境有實質重大的不良影響而被認定不應開發;此外,還涉及原住民諮商同意權以及可能還涉及土地徵收,此三項法案不僅欠缺交通建設事前應進行的評估分析作業,還直接規定行政機關應於10年完成,等同架空其他相關法律。


上述環團與學者的主張與論述,網路上都可以搜尋得到,本文不再詳引贅述,尤其離譜的是這三項經費預算超過新台幣2兆5千億元的法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審查過程,花東快速公路只花3分鐘,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更只花1分50秒,審查時間最長的環島高鐵案也只花6分鐘,三項法案總共只花10分鐘50秒,怎可能有實質討論審查?只是這三項法案究竟如何「毀憲亂政」,單憑此三法架空《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地徵收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與產生預算排擠有違財政紀律等,恐怕論述上尚有不足之處,需要再做補充。


這三項花東交通建設法案違憲的關鍵,在於每部法案都直接框定了涉及巨額預算的具體交通建設計畫(花東快速公路、環島高速鐵路、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毫無遮掩地干涉、侵犯了屬於行政權的施政方針乃至具體施政計劃制定權與預算權,明顯是立法權侵犯行政權。


施政方針乃至具體施政計畫的制定權歸屬行政權,可由憲法第5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憲法第57條第2款「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則被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本文凍結停止適用等規定導出。


預算權屬行政權部分,可由憲法第59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等明文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為依據。


花東交通建設三法則遠比釋字第391號解釋中所提到為憲法所不許的「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情形更嚴重,它們是直接框定涉及巨額預算編列的具體交通建設計畫(等同特定施政計畫),卻無任何地質探勘、生態調查作為計畫是否可行、定線(路線規劃)與所需期程、經費估算等可行性評估,就直接限期10年內完成,依「舉輕明重」原則,更應「為憲法所不許」。


面對此一質疑,傅崐萁曾辯解說說過去也曾有《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與《離島建設條例》,但如果攤開這兩部法律,其實可以清楚比較出與花東交通建三花的明顯差異。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第 5 條規定花蓮縣政府與台動縣政府可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觀光及文化建設、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建設、產業發展、交通建設、醫療建設、社會福利建設…等四年一期的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可知此條例所定具體建設計畫的規劃(包括預算與完成期限)、提出(包括何時提出)權限都在行政權,而非立法權。


《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的規定也類似,授權由離島的縣政府擬訂包含各項所需建設的四年一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後,再依第6條第1項規定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可見此條例所定施政計畫或具體建設計畫的規劃、提出權限也都在行政機關,並無立法侵犯行政的情形。


傅崐萁企圖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與《離島建設條例》來替他的花東交通建設三法的合憲性背書,反而自曝這三項法案顯著違憲的缺失。在這般明顯違憲的情況下,大家何妨把握任何機會隨時問問國民黨其他立委還要任憑傅崐萁為所欲為?也問問柯文哲或小草們仍要放縱傅隨小弟黃國昌奴從於傅崐萁嗎?


傅崐萁在立院偷雞摸狗行徑已是慣犯

由於環島高鐵與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所需經費可預期都是以兆元起跳,為避開立院直接立法增列預算項目的違憲爭議,傅崐萁進一步表示可採BOT方式進行,就不用編列預算。問題是實際考量興建成本與所收票價、行車里程費的損益,想要將環島高鐵與國道六號東延花蓮BOT,豈會有可行性?


近日又被揭露傅崐萁再度用黨團名義偷渡提高人民罷免立委門檻的修改選罷法提案,並企圖偷跑程序直接從逕付二讀,便可知期待視憲法、法治如無物的傅崐萁懸崖勒馬根本不可能,要在花蓮國罷免有花蓮王稱號的傅崐萁,也難如登天。


傅崐萁或許不怕,但許多國民黨其他區域立委會怕,要阻止傅崐萁與黃國昌狼狽為奸毀憲亂政的,民眾何妨從自己選區的國民黨區域立委、台民黨各地黨部與8名立委立院辦公室開始,每天在其官方網頁或粉絲頁留言、到服務處附近辦違憲座談,以及每天打電話陳情、抗議方式,灌爆他們服務處與立院辦公室的電話,製造輿情壓力。


原文見留言處

 今天,行政院依憲法,對在野黨主導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提出覆議。提出的七條理由是:

 

1. 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2. 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

3. 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

4. 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5. 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

6. 「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

7. 「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我認為很有道理。和別的民主國家的法律比起來,我認為這次通過的法案,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首先,這麼重要的法案,從提出到通過僅僅用了兩個多月。途中經過了多次修改,但直到五月中旬為止,連記者們都找不到在審議的法案全文。根本沒辦法公開討論、集思廣益。


另外,台灣採用的是「總統制」,並非議會內閣制。在日本、英國等議會內閣制國家,首相是由國會議員們選出來的、所以應該接受國會的質詢。但是,總統制的國家,總統和國會議員都是人民直選的。都有各自的民意基礎。如果總統需要被國會質詢的話,那麼國會議員為什麼可以不需要被質詢?誣蔑毁謗別人時,還有言論豁免權。非常不公平。


還有第五條。如果通過,以後政府就沒辦法做事。民主制度是「讓執政黨做四年事情,做不好就換人」的制度。而不是「不讓執政黨做事」的制度。


至於「藐視國會」,沒有嚴謹的定義,最為糟糕。要不要給官員定罪,取決於負責質詢的立法委員當天的心情好不好。這種法律實施以後,每個立委都會變成太上皇。


#矢板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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