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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檢警,好大的官威!(王伯仁)

檢警,好大的官威!

2014-07-15 14:01
[完整介紹]
資深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廿餘年,對台灣地方自治的演進發展與關鍵人物均有深刻觀察,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退休後仍筆耕不輟,目前亦經常於報端發表精闢評論文章。
檢警,好大的官威!
特偵組有傳訊民進黨秘書長吳釗燮,竟沒有案由。(本報資料照,朱蒲青攝)
今年四月21日上午,我在台中聽聞親戚電話告知:在彰化縣鄉下老家種的幾棵肯式南洋杉樹林,有遭人縱火或不慎燃燻的情形,但已在冒煙第一時間用水管撲滅,並無重大災情。下午四點多我趕回現場觀察,覺得似乎有人縱火或燃燒地上樹葉之可能,於是向埤頭分駐所報案,起先被以非土地所有權人而拒絕受理,經以公共危險非告訴乃論力爭,才聯絡消防分隊會同至現場勘驗,承辦員警告知等消防隊鑑識報告出來後,再通知我做偵訊筆錄,自此無消息。
 過了一段日子,我接到了彰化地檢署偵字號的刑事傳票,明列我的身分是「被告」,事由是「失火致引起房屋以外他物燃燒」。我看了差點昏倒,以為是誤繕,多方查證,均推給承辦檢察官之裁示,說如有疑問等開庭再說。
 悶了一肚子氣,偵查庭答完人別後,我就先就我的「身份」究竟是不是「被告」,請求確認,因事關應訊之權利義務。檢座告知的確是「被告」,我就當庭「抗議」起來:我是被燻黑幾棵南洋杉的物主,財產無端被疑似縱火,為了公共安全和防範未然,主動前往報案,折騰了數小時。至今卻以刑事被告身份被傳訊,受害人變被告,豈非顛倒是非黑白,理由安在?
 檢察官對於我的「抗議」,拿著卷宗謂:此因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移送書,將你列為「犯罪嫌疑人」,故只好以被告傳訊。我請檢察官以「同理心」對待當事人的感受。當一個樹木被燒燻被害人,主動報案請求偵查犯罪嫌犯,居然變「被告」,面臨國家刑事權力追訴,這個法制怎麼啦?出了什麼問題?檢察官也自言自語:我也覺得這個案子怪怪的。
 接下來,進入正式偵訊主體,案情簡單,不到十分鐘就結束庭訊。我明白訴苦:被這個烏龍案搞得頭昏腦脹,幾天睡不好覺,一定要追究相關員警瀆職行為。因為有些員警的心態是:我移送我的,你有話到法院去講!
 沒多久,六月下旬接到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我覺得「寃有頭、債有主」,有些手握偵查大權的刑事員警,對於刑事案件並不盡職負責任的偵辦,而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連「程序正義」都省了,隨便按個罪名「管理不當」,就把我當犯罪嫌疑人移送。警方所謂「管理不當」,是說樹下有些樹木枯葉,檢察官也以此相訊,我答稱樹葉乃自然飃落,就如天要下雨,我管得著?
 在此憶起約五年前,在原台中縣豊原巿發生路人婦女以小剷子挖兩株長在郊外路旁的波斯菊,結果被員警以偷竊現行犯,上手銬帶回派出所,並在移送地檢署時,加釘數公斤腳鐐;原台北縣某租書店涉有情色刊物,員警上門查抄,亦以現行犯將女工讀生上手銬逮回派出所。我見此兩則報導,認為廣義的治安單位,常有違法濫權侵犯人權之處,即向監察院陳情檢擧,監院輪派李復甸及洪德旋兩位監委調查,完成厚厚一本調查報告,涵蓋警政、調查、檢察、海巡、監獄⋯⋯等有使用戒具的機關單位,雖未提糾正案,但也給各機關上了一大課。例如現行犯雖人人可以逮捕之,但「逮捕」並不等於「上手銬」或「釘腳鐐」的必然措施,警政署本身訂有「注意事項」可以合理執行,但員警多疏於注意而把雞毛當令箭。又如檢察官或法官當庭「逮捕」嫌疑人,法警一定「上手銬」,連前總統陳水扁或綠色縣長陳明文、蘇治芬都一樣,這是有相當爭議和斟酌餘地的。「上手銬」並非逮捕同義詞,不分情節及考量主客觀狀況,則容易流於「羞辱」的表徵。試問,全世界許多社會名流也有涉案之時,那一個是像阿扁總統帶上手銬出現在全國人面前的?扁總統曾說:被戴上手銬,是一生最刻骨銘心的羞辱。連中國那種專制獨裁國家,在公共場合逮捕涉貪高官,也不用上手銬這種羞辱手段的。但台灣法務部從上到下,全部都認定「逮捕」或「移送」,就是一定要上銬,就如同穿衣服一樣。黃世銘前總長洩密案未來如有罪定讞,或馬英九下任後有諸多刑案待審,就可以好好「體會」了。
 日前又看到特偵組發刑事傳票給民進黨新任祕書長吳釗燮,沒有寫明案由,身分是「關係人」,這都不符刑事訴訟法的。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理應是司法精英中的佼佼者,卻也照樣幹「橫柴入灶」的事。去年,多位綠營縣市長和扁朝高官,被檢察官濫權起訴,官司纒訟五至十一年才無罪定讞,被纒訟者依刑法提出「濫權追訴罪」之自訴,卻被認為濫權追訴之受害者乃國家法益,只有檢察官才能代表國家追訴。被告並非受害者,所以不能以自訴來控告原訴檢察官。
 這種司法好好笑,刑法明明在瀆職章第125條訂有「濫權追訴處罰罪」,既有濫權追訴,即有被害人。如今卻透過大法官歪曲解釋,認為被害人是「國家」而不是被濫權追訴者,那除非有檢察官「良心發現」,主持公道去公訴原訴者,否則被濫權追訴者的訴訟權和人權法益,豈非完全被剝奪?而以官場而言,「官官相䕶」乃是常態,濫權追訴者既受歪曲解釋所保䕶,復受官場「現實」再加一道保險,刑法「濫權追訴處罰罪」可以廢除了!
 檢警調手中握有刑事追訴大權,然亦常見濫權追訴,另方面也有濫權「不追訴」的情形。像連惠心早期就曾犯了賣摻有禁藥的減肥食品,檢察官偵辦結果,是以連「沒有犯意」不起訴處分。這次換名「美麗纖」、「威力纖」,含有禁藥確鑿,且數量龐大。案發後連惠心百般狡賴,說沒投資,只是代言,欲卸責於人頭,卻被拆穿是百分百的老闆。偵訊幾次,從未聞她承認有相關。處分結果出來,檢察官卻在處分書說她有「認罪」,緩起訴一年,應繳給國庫六百萬元。還說她「沒有前科,態度良好」。那麼,上一次「沒有犯意」的類似事件,豈非幽靈事件?此次百般狡賴,卻是態度良好?偵查雖不公開,但檢方自爆第三次偵查庭,曾對之分析可能刑度與認罪與否的利弊,不就像菜巿場買菜的「討價還價」?當緩起訴可以用金錢來換算衡量時,豈非俗諺所云: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那緩起訴制度究竟是鼓勵人向上,或者是有錢人脫罪的巧門?法院成了菜市場,成何體統?
 「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又云:「人在公門好修行」。有些檢警怠惰又喜歡濫訴,反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是「參考」用的,不信可由司法院查證澄清,每年檢警追訴數萬件刑案,無罪率卻達七成多,都是正確追訴而無濫訴?三歲小孩也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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