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2017年11月4日 星期六

討論 建築師監造該不該做的事



呂欽文新增了 2 張相片

24分鐘


「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而是該不該由我們做的問題!」----八十多歲的陳邁先生帶領我們,向工程會主管監造的工程處處長大聲地這樣說。

在吳思瑤的辦公室,我們一股腦兒把實務上因為建築師與營造廠就工程品質權責不分所造成的種種爭議,攤給工程會看。
有幾段對話,很經典。但也很(浮)爛,值得紀錄:

工程會:合約寫了就應照合約走,如認為不合理何必來投標?!
我們說:公共工程的合約向來是你們寫了就算,有哪一次經過協議,連象徵性的也沒有? 願者上鉤的觀念非常可怕,那是公務人員拿人民的錢隨意操弄而自以為是的態度!更何況寫進合約了就是真理嗎,私約不能違反基本的工作倫理與專業分際!

工程會:知道各位認為監造的錢不夠……
我們說:這是相當侮辱人的說法!不該做的,給我們錢也不會做、不應做!難道給了我們錢,叫我們去舔鋼筋我們也該去嗎?

工程會:圖是你們畫的,每根鋼筋都畫清楚了,要你們去按圖監造有困難嗎?
我們說:畫了圖,是告訴廠商「至少」有一種方式可以做出我們要的強度,不代表非得要按照我們畫的方式作不可----只要能提出合理的替代工法,營造廠有充分的專業的自由操作空間。所以,不能因為我們畫了每根鋼筋,監督是否放了每根鋼筋便成為了我們的責任;畫圖的目的不是為了未來的監造,而是達成建築目的的一種手法!

工程會:那你們說,拿了監造費,監造到底要做什麼?
我們說:…….好問題!「建築法」裏頭只談到「監造人」這個人稱,卻沒有對「監造」行為有任何的定義。「建築師」第十八條雖做了規範,卻脫離不了「監督依圖說施工」的核心意旨。這幾個字,是半世紀前寫進法條裡的。半世紀前的圖與現在的圖能放在一起談嗎?半世紀前有那麼多屬於營造工程、甚至勞安衛的圖說被要求畫進去嗎?以半世紀前的要求鋪天蓋地的要求到現在合理嗎?沒錯,是增加了費用。但先不要說增加的比例是杯水車薪,更大的問題是公部門要便宜行事的把所有新增加新發明的對品管的管制與要求都要建築師來負責,這太便宜了吧!警察都還有分刑事警察與交通警察,監造建築師擔任的可是全能的營造警察啊!
監造建築師到底能做什麼、該做什麼!
這是非常本質的問題,這個問題沒解開永遠會有爭議!
這個問題的切入點很簡單,只要思考這幾個面向:建築人的養成教育是為了設計還是施工?建築師的訓練是為了全方位的整合需求還是現場的施工管理?建築師的最寶貴的能量是想像與創造還是三級品管的文書作業嫻熟度?

建築監造到底要做什麼?我認為是:

1. 監造是建築師監督營造廠依圖施作完成「設計意旨」。(「設計意旨」因案而別,是工法,還是外觀形式,視建築師而定。如台中歌劇院與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各有設計重點,自然也會有不同的監造重點。)
2. 監造與營造應以建築物結構體為界,結構外部的品質是建築師監造範圍,結構內部應屬於營造廠品管範疇。(諸如鋼筋綁紮、混凝土灌漿、施工安全等等現場實務工作,應屬於營造廠基本職責。結構內部的構件應達到外部使用的要求(譬如管線),至於如何構成,是營造廠自主範圍。)
3. 監造是對於施工結果的監督、評斷、與認可。(而不是對於過程的督導與指示。這是因為建築師對現場的糾正營造廠永遠以還在施作中為由迴避。即使有所謂檢驗停留點的控管機制,也因為無法全面抽檢而流於形式。)
4. 監造是對設計圖說的現場說明。(以方便施工的推展)
5. 監造是對設計有關的非預期問題的處裡應變。
6. 監造負責施工法及製造圖(shop-drawing)的審核。
7. 監造負責材料與其規範的確任與核可。
8. 監造協助驗收。
9. 監造協助結算。
10. 監造配合辦理建管的行政流程。
11. 以及不違反上述原則之其他細項。


後記:
說了那麼多建築師監造該不該做的事,並不是罔顧一般民眾的建築安全,反而是在探討「人盡其才、適情勢所」的正確作法。如果所用非人,不只是虛耗個人的專長,更會造成事倍功半的結果。建造品質如果不能藉提升營造廠品質達成,或社會大眾擔心營造廠仍有偷工減料等不法作為的話,其實大可以創設類如「檢驗人員(inspector)」的方式補充之,他們負責任何值得擔憂部分的查驗。如果每一根鋼筋都要查清楚就多派些人員,否則就可少些。這些人員的資格可另案辦理證照相關事宜。
有人會問,這樣還需要建築師作為監造人嗎?這個答案很清楚,如果社會認為建築的營造過程除了鋼筋查驗等之外,沒有其他與設計有關的建築細部構造,如機能、形式、材質、色澤等有施工過程處裡的需要,以及建築與周邊、建築內部之間有協調整合的必要,那就不須再有建築師的監造。
有人又會問,有關設計的要求不也在圖上要求清楚了嗎?何來現場協調整合的必要呢?這個答案也很清楚,我們都知道光所謂「墨色」就可以有很多種,該誰來決定(或建議)那一種?圖說可以說到多清楚?舉一可反三,建築裏頭,不只千百種的材料會遇到必須由設計人判斷統合的問題、各部分的收頭收尾,也都會面臨類似的建築師須以監造的工作進一步處裡的必要。
如果上面說的一切都不必要,那是代表了我們社會對建築的看法是那樣的標準,我們做為這個社會的建築人,也只能接受,夫復何求?!
(註:文中的「我們」是指在座的成員從不同的角度表達的意思,經過我本人的整理與潤飾;也許與某些特定意見不完全相同,但精神上應是一致的。昨天參與人員有陳邁先生、徐岩奇、張志成、林盛豐、呂恭安、莫國箴、景雅琦;謝謝吳思瑤委員的苦心安排!)

沒有留言:

網誌存檔